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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政府的产业化方针要求对其工业基础进行扩充、多样化和升级,还要促进外资在几乎经济各个领域的投资。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斯里兰卡投资部(BOI)
肩负促进在斯里兰卡的投资。到2000年10月,它总共批准了276个项目。与1999年最初10个月相比,171协议签定时期所代表协议数额增长了4.9%
。估计外资合同金额达到149.38亿卢比($1.92亿),而本国内投资总计252.98亿卢比。这些项目估计产生35,800个就业岗位。
理想的投资地
当地的商业环境和政府积极友好的投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吸引人的条件。
基础设施
私人和公众投资计划都着重于改善国家基础设施条件上,今天,这些基础设施条件在南亚是最好的。
商业气氛
通过比较表明,斯里兰卡是亚洲最自由的经营环境之一。外商独资几乎在所有经济领域都受欢迎。只有很少领域外商投资受到禁止和限制,这些领域正在减到最小。对收入和资本的返回没有任何限制。
斯里兰卡政府经济政策温和,积极追求经济自由化政策,重视私营部门投资的重要性。私营行业在传统公共行业投资发挥重大的作用,例如,电信、能源、和运输。甚至,很多国营企业正在进行私有化进程。
当地优势
斯里兰卡是希望在本地区迅速建立经济集散地的生产商和服务机构的理想地点。这个岛屿是通往印度次大陆的门户,通往世界四分之一人口大陆的门户。
另外,关税在整个地区下降。组成南亚地区合作协会(SAARC)七国决定在今后5年加速南亚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斯里兰卡还与印度达成包括1000关税种类的贸易自由协定,与巴基斯坦正在协商相同的协定。
投资保护和保证
斯里兰卡在国际上创下了令人羡慕的“政治信誉”记录。所有政党都信奉企业自由和个体自由原则。
在斯里兰卡,通过宪法保证的双边投资协定有力地保护外国投资。宪法157条规定:投资保护协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管理机关不得违反。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效期是10年。除非任何一方终止,协定自动延长有效。如果协定终止,已经进行的投资还要受到另外10年的保护。斯里兰卡宪法的条款确保协定的圣洁。
这些协定包括:
·防止国有化的保护。
· 如果需要国有化,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补偿。
· 收入、资本和经营费用的自由汇款。
· 根据《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协定》(ICSID)解决争议。
斯里兰卡已与如下国家签定双边协定:比利时、中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印度、伊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荷兰、挪威、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英国和美国。
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关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字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都受到《1978知识产权法案》及其后来修改法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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